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动议比选任用”

发文时间:2017年04月28日  发文作者:系统管理员

中共昆山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昆教党〔201607


 

关于印发《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动议比选任用”校级领导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昆山开放大学,各中小学、幼儿园、成教校,局机关和直属科室:

现将《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动议比选任用”校级领导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学习。

 

 

中共昆山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6418

 


 

附件:

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动议比选任用”

校级领导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昆山市动议比选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昆委〔201541号)及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动议比选任用是以提出动议、综合比选、决定任用为主要程序的选人用人机制。日常选拔校级领导,一般应采用动议比选任用方式。

第三条 实行动议比选任用选人用人机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二章 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担任校级领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二)事业心、责任感强,公道正派,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群众基础、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教育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四)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新提拔副校级领导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年龄一般为45周岁及以下,累计担任中层正职满2年或中层副职满6年且有校内轮岗经历的现职行政人员。

(二)学历一般为本科及以上(幼儿园、小学可结合学校实际放宽为本科在读),中级职称及以上,县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

(三) 2018年起,有校际轮岗交流经历,且教育教学业绩明显,教学态度和师德表现好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及引进的特殊人才除外)。有党校或后备干部培训班培训经历、学习能力强、实践水平好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六条 新提拔正校级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校长)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年龄一般为48周岁及以下,累计担任副校级职务满2年或中层正职满6年且有校内轮岗经历的现职行政人员。

(二)学历一般为本科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县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

第七条 特别优秀的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非定向推荐应为差额推荐,当不符合差额推荐人数时,考察组可视学校行政人员结构适当放宽资格和条件。竞争上岗的干部任职资格年龄可放宽2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主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民主推荐情况,二是近三年各类考察、考核、测评情况,三是日常了解的情况和群众口碑。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三)有拉票行为,或其他不宜提拔的。

第三章 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动议比选任用校级领导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动议。日常选拔任用校级领导,由局党工委结合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建议提出启动意见。局组织人事科综合有关方面建议,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具体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并报告局党工委主要领导后,经过酝酿形成工作方案。酝酿可以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由局党工委主要领导或组织人事科与相关领导进行个别沟通。经过酝酿形成的工作方案,可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实际需要提出意向性人选。

(二)比选。主要包括民主推荐和考察环节。

选拔任用校级领导,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推荐结果是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民主推荐一般按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的顺序进行,由考察组主持和组织实施。会议推荐参加对象和范围一般为教代会成员,单位人数不足50人时,全体人员参加,到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个别谈话推荐时不得事先指定推荐人选,谈话对象主要是学校中层正职以上人员。推荐表统计、分析由考察组独立完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民主推荐可采用定向推荐或非定向推荐,对非定向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由局组织人事科报党工委同意后确定。对定向推荐对象和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意见比较集中的,可以进行等额考察;意见不集中的,一般应进行差额考察(按姓氏笔画排序)。考察组按照方案,发布考察预告,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等额考察对象可免此环节),并与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教师代表进行个别谈话,同考察对象面谈,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分析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的具体要求为:实事求是,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方面的情况,突出个性特点;写准写实考察对象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情况;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测评和征求意见等情况。组织人事科为考察对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主要包括:考察工作方案、民主推荐和测评汇总表、个别谈话记录、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和任免文件、执纪执法部门意见等。

(三)任用。主要包括讨论决定和任职环节。局组织人事科根据考察意见,坚持综合比选、好中选优、人岗相适等形成干部任免方案。坚持局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干部任免,讨论前一般由组织人事科逐个、全面、详细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局党工委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集体决定。党工委班子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人员对聘任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讨论时,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凡涉及提拔的干部由党工委指定专人谈话,并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教育局行文任免,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章 聘期和管理

第十条 校级领导任用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党工委行文应明确聘期。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一条 落实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和实行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校长职级制考核管理。校长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按各学段《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年度《校(园)长工作责任书》要求提升个人业务素养、管理水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全面发展、依法管理学校等工作。其他校级领导按分工落实职责,做到职务、责任统一。

第十三条 校级领导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学校聘任满6年的校级领导由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与实际情况实行校际轮岗交流(非工作特殊需要,男满50周岁、女满48周岁后原则上不再安排校际轮岗)。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四条 推行动议比选任用选人用人机制,在局党工委领导下,由局组织人事科会同各基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动议比选任用校级领导,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聘任决定;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校级领导聘用;

(三)不准拒不执行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否则予以解聘原任职务;

(四)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校级领导;

(五)不准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聘任的情况;

(六)不准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健全动议比选任用校级领导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昆组字〔20151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校级领导选拔任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加强校级领导任前教育,实施事前监督。加强对新提拔、新调整岗位校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建立新任党政正职任前三责告知制度和局主要领导不定期与校级一把手谈心谈话制度。

(二)严格把好选拔任用关,实施事中监督。把好考察对象关,把好选拔程序关,把好选任廉政关。严格执行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全程纪录动议民主推荐考察 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原始信息。

(三)加强校级领导日常管理,实施事后监督。抓好述职考评纠正,抓好实施谈话纠正,推行审计纠正,实行报告纠正。

(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校级领导选拔任用举报制度和选任工作民主评议、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共昆山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对任职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局党工委集体研究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局机关科室和直属科室参照执行,市委和组织部管理的干部选任按上级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不再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